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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 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10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

 

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 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 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以下简称121 号文)的要求进行 。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 继续升级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各地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问的数据接口(以下统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流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问数据项对应关系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


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四) 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 。


以省为单位建立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 按照通知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要求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査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満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人、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五) 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流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 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 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强化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査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査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査。

 

(二) 加强业务协同明细部门权责分工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工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工商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 法制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三) 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 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附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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