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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増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単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 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 3 %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造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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