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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7-06-22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一、 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人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二、 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登记细则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 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9章50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三、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四、 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五、 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六、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七、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人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八、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九、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 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十一、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 监管细则 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十二、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十三、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监管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査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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