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 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 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 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 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人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六)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 。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恵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七)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各地要重新流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八)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 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人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 创新财政扶持方式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三) 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恵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 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恵政策 。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五) 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 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十七) 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得

 

(十八) 保障学校师生权益。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九)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 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 。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査 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 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十一)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 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三) 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恵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 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 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 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 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 。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人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 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  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十五) 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 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 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国务院建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十七)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 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査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査。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九)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 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十) 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国         务         院

2016年12月29日




您是第 568748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