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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6-21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三、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六、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八、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恵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恵政策

 

九、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修改为“新建、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恵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十、 删去第五十一条

 

十一、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十三、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四、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删去第六十六条

 

十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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